入境條例 及 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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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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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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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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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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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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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外傭的款項,例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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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僱主如對其法律責任有不明白的地方,應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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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列明,外傭須於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合約第4(a)條並列明,外傭只可執行合約附錄" 住宿及家務安排"所載的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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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可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包括 (兼職家務工作)。外傭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合約僱主工作。假如你的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即違反了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可能遭受檢控和被遣送離境,而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他/她日後的工作申請。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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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需按時支付工資,僱主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仍未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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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需遵守法律,不會扣押外僱的財物,包括護照、身份證、銀行提款卡、僱傭合約、政府發給外傭的刊物和小冊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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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僱傭合約」,僱主必須為外傭提供免費膳食。現時絕大部分僱主均為外傭提供免費膳食,但僱主亦可選擇以膳食津貼代替。該膳食津貼將由現時每月不少於HK$1,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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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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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得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若僱主在未得外傭同意下而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或不給予外傭休息日,均屬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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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款,所有在港工作的外傭在受僱期間必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如僱主違反上述條款,及/或未有為外傭提供免費、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考慮其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時,會將此列為考慮因素。如僱主有不良記錄,其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另外,如僱主及/或外傭在申請簽證時故意就包括其擬向外傭提供的住宿安排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聲明,可能須接受刑事調查,並可能被檢控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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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需要駕駛服務,僱主必須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外籍傭工需要擔任附帶於其家務職責及由家務職責所引起的駕駛職務,並提供該項駕駛職務和駕駛車輛的具體詳情。該傭工必須與僱主同住及擁有香港駕駛執照。僱主和傭工必須填妥申請表格及「住宿及家務安排」附錄。
瀏覽勞工處網址以查閱更多勞工條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瀏覽入境處網址以查閱更多入境條例:
https://www.immd.gov.hk/hkt/faq/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