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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條件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為您的家庭申請海外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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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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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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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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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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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港幣$4,870元)。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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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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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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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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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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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資料來源: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 (簡便指南) -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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